所得税税务争议与稽查

Form J 与 Form JA 有什么不同?LHDN 估税通知书解读(2026)

Read this article in English →

一封 LHDN 的信寄到了。信上某处有两个字母:J,或者 JA。多数人分不清两者的差别——而这个差别,决定了您接下来要做什么,以及您还剩多少时间。

先讲最短的版本:

  • Form J——估税通知书(Notice of Assessment)。 LHDN 就某个课税年度作出了估税,这是通知。
  • Form JA——追加估税通知书(Notice of Additional Assessment)。 LHDN 重新审视后认为,您需要缴的比之前估的更多。

如果您收到的是 JA,代表 LHDN 里已经有人对您的档案形成了看法。这种信,不该被塞进抽屉里。

最多人搞不懂的一点:您从没收到过的那份估税

我们实行的是自我估税制。当您呈交报税表时,该报税表本身通常就被视为已作出估税——这是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90(1) 条。没有信,也没有 Form J 寄来。估税就这么发生了。

所以当当事人说「我从来没收到什么估税」,这句话通常是真的,但也不是重点。估税是有的,就是他自己那一份。

依第 91A 条呈交的修订报税表,同样属于视为估税。而当 LHDN 不接受——在稽查之后、在质询之后、或在从别处取得资料之后——它可以依第 91 条提出估税或追加估税。到那时,真正的 Form J 或 Form JA 才会落到您桌上。

为什么这个标签重要:您的上诉权

分别就卡在这里,纳税人也最常在这里出事。

当 LHDN 主动提出估税或追加估税时,您可依第 99 条以 Form Q 提出上诉,期限是通知书日期起 30 天。不是您拆信那天起算,也不是会计师通知您那天起算,而是通知书上的日期。

当估税属于视为估税——您自己依第 90(1) 条呈交的报税表,或依第 91A 条呈交的修订报税表——第 99 条的上诉权一般并不适用。您不能因为事后改变主意,就对自己呈交的东西提出上诉。

不过有一项重要的但书,值得记住:若纳税人不认同当时所采用的税务处理方式,而该处理是依据公共裁定(Public Rulings) 或税收总监在作出估税当时的既有立场、裁定与惯例,则仍然可以上诉。这在「当初照着 LHDN 自己公布的立场去做、现在却想挑战它」的情况下,打开了一扇门。

2026 年 6 月的新管道:透过 MyTax 上诉

LHDN 于 2026 年 6 月扩大了 MyTax 门户网站上的 e-Rayuan Taksiran(电子估税上诉) 服务。现在涵盖的不只是追加估税,还包括估计估税、视为估税与减少估税。

有两个实务重点:

  1. 人手管道仍然存在。 由于线上系统尚未全面落实,Form Q 与 Form N 仍然有效。您可以选择在门户网站上线上提交,或到 LHDN 柜台以纸本提交。
  2. 只能择一,不能两边都交。 同一宗上诉,不可以同时透过门户网站与柜台提交。

如果您已经超过期限,您需要的是 Form N——申请延长上诉期限。这不是自动批准的,您给出的理由很重要,所以别把它当成走个形式。

收到通知书后,实际该做什么

  1. 看通知书上的日期,从那天起算 30 天。把那个日子写在您绝对不会忽略的地方。
  2. 确认是哪一种表格。 J 还是 JA,以及是哪个课税年度。追加估税的背后,通常有一份档案纪录——一次稽查、一次质询,或某处对不上的数字。
  3. 弄清楚到底改了什么。 哪个年度、哪个条文、哪一项扣除被驳回、依据什么证据。您无法跟一个数字争辩;您争辩的是它背后的理由。
  4. 不要因为它看起来很官方就直接缴,也不要因为它看起来不合理就置之不理。这两种直觉都会让您付出代价。
  5. 在回信之前先取得意见。 与 LHDN 的往来会成为纪录的一部分;一封由不对的人、根据不对的事实写出的「善意」回函,日后极难收回。

关于那个时钟,还有一句

30 天是真的。 一旦错过,那份通知书上的估税就成立——无论它错得多离谱——除非获准延期。我们见过案情本来站得住脚的纳税人,输在日历上,而不是输在道理上。那是与税务局争论时,最不该发生的输法。

如果 Form J 或 Form JA 已经寄到,而您不确定它是什么意思,请在时钟走完之前把它发给我们。另可参阅我们的税务法律服务,以及关于向 LHDN 估税提出上诉、LHDN 税务稽查与针对 LHDN 的司法审查的文章。

本文仅供教育用途,并非法律意见。您的个案请咨询马来西亚执业律师。

Damansara Jaya, Petaling JayaDamansara Jaya, Petaling Jaya

Bring us your problem. We will it for you.把问题交给我们,我们帮您 。


First conversation is a straight assessment of where you stand, what the deadline is, and what it will cost.第一次面谈,我们直接评估您的处境、期限,以及所需费用。

WhatsApp / CallWhatsApp / 致电 +60 10-290 6674
Email电邮 admin@dylanchong.com
Office地址 18A, 1st Floor, Jalan SS22/21,
Damansara Jaya, 47400 Petaling Jaya,
Selangor, Malaysia
Call us for Consultation Now立即联系我们咨询
Consultation waived upon engagement委托办理,豁免咨询费 Speak with Lawyer Dylan与 Dylan 律师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