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家庭带着同样的故事走进来。父亲中风了,或者失智症发作了。有产业要卖、有公积金要领、有银行户口没有人能动。家里有人说:「我们有他的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另一个人说:「不行,我们要去申请当监护人。」
这是两份完全不同的文件。而在这类情况里,多数时候两者都不是答案。以下用白话说清楚。
什么是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授权书是一份文件:一个人(授权人 / donor)委任另一个人(受权人 / donee)代替自己行事——签署文件、处理产业、操作户口,范围以文件所写为准。它受 1949 年授权书法令(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49) 管辖。
实务上有两点最重要:
- 必须在高等法院存档。 根据该法令第 4 条,授权书须存放于高等法院并获得登记编号。没有存档的授权书,在土地局、银行和多数机构都会被拒绝。
- 授权人签署时必须具备心智能力。 授权书是「授予权力」。一个已经不明白自己在签什么的人,无法授予任何权力。
陷阱:授权书会随心智能力一起失效
这一段请读两遍,因为它最让家属意外。
根据 1949 年授权书法令第 5 条,授权书持续有效,直到某些情况发生——而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授权人被裁定为心智不健全(of unsound mind)。换句话说:您父亲最需要有人替他处理事情的那一刻,正是授权书可能已经不管用的那一刻。
第 6 条有一个狭窄的例外:若授权书订明为不可撤销且是**基于有值代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而给予的,则不会因授权人死亡、丧失心智能力或破产而撤销。但这个例外是为商业交易设计的——发展商、融资方、买方为保障交易而设——并不是为一般家庭照护而设。
也要说清楚马来西亚没有什么:我们这里没有英国或新加坡那种「持久授权书(Lasting /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那种专门设计成在授权人丧失心智能力后仍然有效的文件。看了英国网站就以为马来西亚一样的家庭,等于拿着错的地图在规划。
什么是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现在又叫什么?
诉讼监护人是被委任在法庭案件中代表某人的人——不是代表他处理人生所有事务。典型例子是:需要起诉或被起诉的小孩,以及无行为能力、无法自行进行诉讼的成年人。
在现行马来西亚程序下,有两点要注意:
- 根据 2012 年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第 76 号命令,旧称的 next friend(诉讼保护人)与 guardian ad litem(诉讼监护人)已统一改称为 诉讼代表(litigation representative)。许多律师、判词与教科书出于习惯仍说「guardian ad litem」,一般人搜索时用的也还是旧称——但规则上现在称为诉讼代表。
- 它的权限只限于该宗诉讼。诉讼代表可以进行案件,并在获得法庭批准下和解案件。但他不会因此取得变卖对方房产、经营其生意或操作其银行户口的权力。
所以:如果家里的问题是一宗官司,这才是对应的机制。如果问题是管理资产与日常事务,那就不是。
一表看清
| 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 | 诉讼监护人/诉讼代表 | |
|---|---|---|
| 法律依据 | 1949 年授权书法令 | 2012 年法庭规则第 76 号命令 |
| 由谁产生 | 授权人在仍有心智能力时签署 | 由法庭在特定案件中委任 |
| 用途 | 一般性处理产业与事务 | 在该宗法庭程序中代表无行为能力者 |
| 时机 | 必须在丧失心智能力之前办好 | 在诉讼开始之后才出现 |
| 何时终止 | 撤销、死亡,或授权人被裁定心智不健全(第 5 条) | 案件结束时 |
那如果心智能力已经失去了,该怎么办?
这才是多数询问背后真正的问题。老实的答案是:上面两份文件都救不了。
当一个人因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自己与自己的事务时,正确的途径是根据 2001 年精神卫生法令(Mental Health Act 2001,2010 年起生效) 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法庭可进行聆讯调查,若认为属实,可委任 财产管理委员(committee of the estate)——管理其产业与financial事务;及/或 人身管理委员(committee of the person)——负责其照护与看管。法庭也可批准特定处置,例如在证明必要且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变卖产业。
这是一个需要医疗证据的法庭程序,需要时间。正因如此,下面这一点才如此重要。
规划的重点
如果您的父母今天仍有心智能力,工具既便宜又快。一旦失去,一切都要走法庭程序。趁还有能力时,合理的次序是:
- 遗嘱 —— 让遗产按心意分配,避免纷争;
- 授权书 —— 在他们健康时处理事务,但要明白它的局限;
- 信托 —— 当「控制权」需要在失能后仍然延续时;因为与授权书不同,妥善拟定的信托不会因设立人心智失能而失效;
- 一次坦白的家庭对话 —— 哪个孩子负责什么,文件放在哪里。
我们常见的错误
- 依赖一份从未在高等法院存档的授权书。
- 以为中风或确诊失智之后,授权书还能继续使用。
- 照抄英国的「持久授权书」范本——在马来西亚并无对等地位。
- 等到产业已经签了买卖合约,才发现没有人有权签转让文件。
- 把法庭案件的代表权,误当成处理资产的权力。
如果您正在处理已失去心智能力的父母的事务,或想趁还来得及把文件办妥,请联系我们——这类法庭申请与相关的遗产规划,都是我们日常处理的工作。您也可以参阅我们关于授权书、精神卫生法令申请,以及如何变卖病患名下产业的文章。
本文仅供教育用途,并非法律意见。您的个案请咨询马来西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