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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令(Mental Health Order):它让你做什么,又有哪一件事它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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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押金。钱就在他的户口里。太太一分钱都拿不出来。

电话通常是这样开始的。中风、车祸,或者身体突然垮下来。人还在,很多时候还醒着,甚至还会说话,只是再也看不懂一份表格,也签不了名。银行接到通知,户口名义上没有被冻结,实际上动不了。账单却一张一张地来。

户口有钱,太太却拿不到。中风之后,家属如何合法取得款项支付医药费。(华语,附中英文字幕。)

你要找的,就是律师口中的「精神健康令」(Mental Health Order)。

这个名称其实有点误导

马来西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的标题叫做「精神健康令」。你真正要申请的,是依据**《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Act 615)第X部**进行的一场聆讯。该法令于 20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其第93条废除了此前适用的三部旧法:《1952年精神失常法令》(Mental Disorders Ordinance 1952)、《1961年砂拉越精神健康法令》以及《1951年沙巴精神病患者法令》。如今全国适用同一部法令。

你向高等法庭(第51条明确指明本部中的「法庭」即高等法庭)申请,请法庭调查某人是否因精神障碍而无能力管理自己及其事务(第52(1)条)。若法庭认定确实如此,便可委任一名 committee,代他行事(第58(1)条)。

这里的 committee 并不是「一个委员会」。它是英国法上的旧词,指「被指定接管的人」。实务上通常就是一名家属,法庭也可以委任多过一人。

「精神障碍」的范围比一般人想的宽

第2条的定义是:任何精神疾病、心智发育停滞或不全、精神科疾患,或任何其他心智上的失常或缺损,不论因何原因造成。

最后那一句对家属最关键:不论因何原因造成。中风算。失智症算。车祸造成的脑部损伤也算。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有长期的精神病史,更不是坊间理解的那种「疯了」才算。

有两种 committee,而你可能只需要其中一种

第58条把它分成两类:

  • 人身方面的 committee(committee of the person)——照顾与监护、住在哪里、医疗上的决定;
  • 财产方面的 committee(committee of the estate)——存款、地契、股份、生意。

真正好用的是第58(2)条:如果法庭认定他因精神障碍而无能力管理事务,但对自己或他人并无危险,法庭可以只委任财产方面的 committee,而不委任人身方面的。多数家属的申请正好落在这一类——家人要的并不是管住这个人,而是取得替他付钱的权限。

几乎每个人都会栽在这一点

在你为这项申请花下第一分钱之前,请先弄清楚这件事。

单凭这道庭令,你并不能卖掉他的产业。

第59(1)条让法庭赋予 committee 它认为必要且适当的财产管理权。紧接着,第59(2)条又收回了一大块:

依第(1)款所赋予的管理权,不得延伸至出售或押记该产业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将任何不动产出租超过三年。

所以,单靠管理权:收租,可以。依庭令操作户口,可以。支付他的医疗与生活开销,可以。签三年以内的租约,可以。

卖地——不行。拿去银行做押记——不行。签十年租约——不行。

很多家庭是在最糟糕的时刻才发现这一点:买家在等,律师在问谁有权签转让文件。

那要怎样才卖得成

两条路,而且两条都要再回到法庭拿一道庭令。

第60条。 把方案(proposal)呈给高等法庭的司法常务官(Registrar),他无需转介令即可受理并展开调查。第60(2)条写得很明白:司法常务官可受理并调查任何关于出售或押记产业,或将不动产出租超过三年的方案。司法常务官随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庭再依报告作出庭令(第60(3)条)。

第63条。 若法庭认为公平或对他有利,可下令将其动产或不动产出售、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筹措款项,用于以下指定用途:

  • 偿还他的债务,包括为他的赡养或利益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开支;
  • 清偿其产业上的产权负担;
  • 支付他日后的赡养费用以及其家人的赡养费用;
  • 支付本程序的讼费。

如果此刻拿着医院账单的人是你,请把 (a) 和 (c) 两项再读一次。这条文就是为你这种情况而写的。

庭令一下,便由 committee 签署。第64(1)条规定,财产方面的 committee 须以他的名义、代他签署法庭所命令的一切转让契据及转让文件。

另外,如果他在失去心智能力之前已经签了买卖合约,这宗交易未必就此作废:第65条允许法庭在认为该合约理应履行时,指示 committee 签署转让文件、完成交易。

法庭会要求你准备什么

谁有资格申请。 第52(3)条:当事人的亲属,或由部长指定的公务员。如果你只是朋友、看护或债权人,这会是你的第一道关卡。

医学证据。 第54条允许法庭要求将当事人带到指定的时间与地点,由法庭亲自或由精神科专科医生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也可下令授权指定人士接触当事人以进行该检查。该报告在聆讯中可被接纳为证据(第54(3)条)。

报告须涵盖的内容列在第54(2)条,比一般人想象的更贴近「生意」:

  • 他病况的性质与程度;
  • 其产业的复杂程度;
  • 他的病况对他管理该产业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 精神科医生认为其他相关的情况。

请特别留意第二、三项。问题不只是「他病了没有」,而是这个人还能不能管这一盘产业。一位只有退休金和一间房子的长者,和一位手上有三家公司与一块发展地段的人,处境并不相同。

若病情判断不清楚。 第55条允许法庭在第54条之外或取而代之,下令将当事人送入政府精神病院或宪报指定的私人精神病院观察最多一个月,并可在医务主任(Medical Director)申请下再延长一个月。医务主任须就其精神状况向法庭书面证明其意见,并同样考虑第54(2)条所列事项。

他本人有权获得通知。 第53条规定,法庭须就聆讯的时间与地点,向被指称精神障碍者本人及申请人发出合理通知。若因其状况致使亲自送达形同虚设,法庭可指示将通知送达照顾他的人,或其住所内的成年人。法律不允许家人在他背后悄悄安排他的财产。

讼费。 第57条允许法庭就聆讯讼费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并可在命令中列明给予医务人员或注册医生的合理报酬。

还有一道很少人提起的「轻量版」申请

如果你家真正需要的只是一笔钱来照顾他,那么你未必需要走到委任 committee 这一步。

第71条允许法庭不委任财产方面的 committee,而直接下令将其财产(若是其他形式的财产,则为变现后的所得)支付给法庭指定的人,用于他与其家人的赡养。标准是:考虑他的处境与生活状况后,是否宜以「直接而省费的方式」让其财产可用于赡养。依此命令所作的付款,对付款方而言即构成有效的解除责任。

它不能让你把产业卖掉。但如果真正的难题是疗养院、医院和每个月的开销,这一条值得向法庭提出。

让家人少花很多钱的做法

趁他还签得了名的时候,把文件做好。

普通的授权书救不了你,因为授权人一旦丧失心智能力,授权书即告失效——这个陷阱我们在《授权书:授权人与受权人》以及《授权书 vs 诉讼监护人》中都说明过。遗嘱要到身故之后才生效。预立医疗指示处理的是治疗,不是土地局。

如果诊断已经下了,而心智能力是在退化中、还没有完全失去,通常还有一扇窗,而它会安静地关上。我们在《当父母患上失智症》里写过这段窗口期。

一旦心智能力已经失去,第X部就是唯一还开着的门。它有效,对许多家庭而言也是正确的答案。只是它更花钱、更花时间,并且要把一家人的事摊在法官面前。

如果你此刻正卡在这件事里

把手上有的带来:医生报告或出院记录、地契或银行月结单、身份证件,以及一份清楚的说明——到底哪些事必须办,期限是什么时候。一宗顺利的申请和一宗痛苦的申请,差别往往就在于医学证据有没有在一开始就按第54(2)条的要求写到位。

我们代表家属在高等法庭处理这类申请。若第71条对你而言才是更省钱的答案,我们也会直接告诉你。

本文仅供教育用途,并非法律意见。您的个案请咨询马来西亚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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